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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見問題彙編 #常見問題彙整
二、污水下水道簡介 #污水下水道簡介
三、用戶排水設備(用戶接管)簡介 #用戶排水設備簡介
四、宜蘭縣污水下水道建設 #縣府污水下水道建設情形
五、公共污水管線工程相關議題 #公共污水管線工程相關議題
六、用戶接管申請設置相關議題 #用戶接管申請相關議題
七、用戶接管施工、維護所需「保留空間」 #施工維護保留空間
八、用戶排水設備(用戶接管)常見問題 #用戶排水設備常見問題
九、用戶排水設備(用戶接管)施工相關議題 #用戶排水設備施工相關議題
十、使用費相關議題 #使用費相關議題
十一、使用、維護相關議題 #使用維護相關議題
十二、環保小常識 #環保小常識
十三、常見污水下水道名詞 #常用名詞
2、 隔壁上游端的鄰居與本人向來不睦,辦理用戶接管時,是否可不讓他們的污水通過我家的管線?
6、 縣府施作之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工時接管住戶是否要負擔費用?
8、 管線堵塞要找誰清理?
簡單的說,可用於飲食、沐浴等乾淨的水就是「上水」,如自來水、未受污染的地下水等;使用後的水就是「下水」;下水經適當處理後可用於「非接觸用水(不直接接觸人體)」,如澆花、沖廁等,就是「中水」。
依據下水道法第二條,「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與「事業廢水」。
經家庭使用後排放之髒水為家庭污水(亦稱為生活污水、污水),包括廁所、浴室、廚房、地板沖洗水、洗衣機排水等。工廠於製造過程中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為「事業廢水」。工廠之廁所、浴室等產生之非「事業廢水」,亦視為污水。
為處理「下水」而設置之收集、輸送及處理設施就是「下水道」。以排水功能(下水種類)區分,可分為「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二類;以建設管理權責區分,可分為「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二類;以收集方式區分,可分為「合流制下水道」與「分流制下水道」二類。
4、 什麼是公共下水道、專用下水道?
依據下水道法第二條,供公共使用之下水道為「公共下水道」;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之下水道為「專用下水道」。
依據下水道法第八條,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
另依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新開發社區係指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
污水經過一個密閉的管線,輸送到水資源回收中心(污水處理廠)經處理後排放,這個收集、輸送、處理設施就是污水下水道。包括用戶排水設備、公共污水管線及水資源回收中心。公共污水管線包括主、次幹管及分、支管網,其內容另詳「主次幹管與分支管網」。
一個污水處理廠收集、處理區域內之污水下水道,就是一個「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據地理條件,污水下水道系統可為獨立系統,或與其他系統串、並聯以增加操作彈性。本縣各系統因距離較遠,故目前規劃皆為獨立系統。
6、 為何政府要建設污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可改善環境衛生、防治河川污染。家庭、工廠、餐廳等排放的污水,因為含有大量污染物,如油脂、泥砂、細菌、廚餘等,如果排到雨水溝,將會滋生蟲鼠蚊蠅、產生惡臭並造成環境惡化;如果排到河川,將會污染河川水質。有了污水下水道系統,
(1) 沒有化糞池:廁所沖洗水直接流入污水下水道,住宅周邊再也沒有了化糞池,不會有臭氣,也可免除化糞池維護(抽水肥)費用。
(2) 街道清潔、乾淨:污水直接流入污水下水道,不會流入側溝、水溝,不再滋生蚊蠅,也不會發生水媒傳染疾病。
(3) 河川、海洋清澈:污水經處理後,才排入河川、海洋,那麼河水、海水就會清澈。
7、 那些地區會建設污水下水道?
依據下水道法第一條,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等人口密度較高、污染較嚴重或水質(如水源保護區)須特別保護之地區,將建設污水下水道。
凡是計畫排入下水道之地區稱為排水區域,排水區域內污水下水道尚未建設者,該區域稱為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
8、 污水下水道處理流程為何?
自來水(地下水)→使用→污水→衛生排水設備→用戶排水設備→分、支管網→主、次幹管→水資源回收中心→承受水體(河川、湖泊、海洋等)。
未設置用戶排水設備時,家庭污水經排水溝、雨水下水道直接流入河川、湖泊等造成水源污染。我們可於流入河川、湖泊前設置「適當設施」將污水導流至污水下水道以防治河川污染,這個適當設施就是「截流站」。由於用戶排水設備建設進度較慢,故當污水管線建設完成後,先設置截流站以防治河川污染乃為用戶排水設備建置完成前,過渡時期之必要措施。
污水下水道大多採重力流設計以節約能源,但當下游管線較上游管線高時,就需要設置「適當設備」提高污水高程,使下游之管線可繼續以重力流方式流動,這些適當設備就是揚水站,包括抽水機(泵浦)組、攔除設備及除砂設備等。
下水道依收集方式可分為合流制與分流制。合流制下水道系統係將污水與雨水利用同一管渠收集運送;分流制下水道系統則將兩者分開收集運送,收集污水的管渠為污水下水道或稱衛生下水道,收集雨水管渠為雨水下水道。目前全國皆採用分流制。
12、 常聽到「主、次幹管」與「分、支管網」等名詞,它們如何區分?
污水下水道管線大多採樹枝狀管網設計,直接接入污水廠的管線為主幹管、次幹管接入主幹管、分管接入次幹管、支管接入分管、最上游用戶排水設備接入支管。
這種分法常有次幹管比主幹管大之情形,故有些便以管徑大小做為區分主、次、分、支管之依據。
「主、次、分、支」之排序尚未統一,也有人習慣以「主、次、支、分」為排序。
目前用戶接管常由政府辦理,故有些將用戶排水設備管徑
由於主、次、分、支管之定義並未明列於相關法規(似乎也無必要),因此,可將其統稱為「公共污水管線」而與「用戶排水設備」有所區別。
所謂「超量進流」是指污水下水道之實際進流量超出原規畫設計之預估污水量,嚴重之「超量進流」將引起污水溢流及設施壞損等弊害。分流制下水道發生超量進流的原因是雨水「流入」污水下水道,而其根本原因則為雨、污水混接所造成。因此,若有雨污混流情形,用戶須改管,否則不予接管。
14、 人孔與陰井有何不同?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人孔,指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之設施。陰井,指銜接管渠,使流水順暢及易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分為雨水陰井及污水陰井。
人孔、陰井之功能相同,管線長度過長不利施工、檢查或清理,或管線方向變化時,須設置人孔、陰井。一般而言,人能出入之設施為人孔,不能出入之設施為陰井,人孔較陰井為大且深。
「用戶接管普及率」又稱為「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亦簡稱為「普及率」,為最常用之污水下水道建設成果指標。普及率計算公式如下:
普及率=污水下水道已接管戶數/總戶數;戶數為門牌戶數而非戶籍戶數。
總戶數=總人口數/4;即每戶以4人計算。
由於總人口數為一變動數字,為避免計算式分母(總戶數)常常變動導致普及率可能忽高忽低引起各方誤解,本縣以48萬人(97年12月,本縣人口統計數為46萬902人)12萬戶為計算基準,普及率1%為1,200戶。
靠「重力」使水流動的情形就是「重力流」,大家常說「水往低處流」指的就是重力流,河川的流動也是重力流。
靠「壓力」使水流動的情形就是「壓力流」,以抽水機(泵浦)將水抽送到使用處(如水槽、農田等)就是常見的壓力流。
「壓力流」須利用如油、電等能源產生動力,而「重力」是自然現象,存在於生活周遭,因此重力流不須額外加上人為動力。污水下水道大多設計上游端比較高(埋入地下較淺),下游端比較低(埋入地下較深),藉由高低差產生之重力流排水以節約能源。
1、 常聽見「用戶排水設備」及「用戶接管」二個名詞,到底是指同一件事或是二件不同的事?
將家庭污水接到公共污水管線之管線設施,就是「用戶排水設備」。因為絕大部分辦理「○○用戶排水設備工程」之契約名稱均為「○○用戶接管工程」,例如,宜蘭地區污水下道用戶接管第一標工程,故習慣上,「用戶排水設備」與「用戶接管」均指同一件事。
將家庭污水接到公共污水管線之管線設施,就是「用戶排水設備」,亦常稱為「用戶接管」。依據下水道法第二條,「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包括「匯流管」及「連接管」等。
3、 為何要設置用戶排水設備?
用戶排水設備完成後,家庭污水將不再排入雨水溝,雨水溝不再發臭、蚊蟲不再叢生,居家環境衛生品質將大幅提昇。污水下水道二大功能為「改善環境衛生」及「防治河川污染」,若不設置用戶排水設備,污水下水道功能無法完全發揮,政府巨額投資亦形同浪費,故必須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另外,辦理用戶排水設備時,化糞池將一併填除,用戶不必擔心化糞池破損污染地下水,亦沒有水肥抽除問題。
4、 用戶排水設備之設置、管理及維護是誰的責任?
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依據下水道法第19條、第20條及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第9條,用戶排水設備之設置、管理及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為改善公共衛生、防治河川污染,目前「既有建築物」之用戶排水設備由政府編列預算免費施設,並且,由縣府設置之用戶接管亦由縣府免費管理、維護之。
自
衛生排水設備包括屋內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衛生設備包括大便器、小便器、洗面盆、浴缸或淋浴。排水系統包括排水管路、存水彎、清潔口及通氣管等。其設置設計規範可參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二章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
6、 衛生排水設備之排水系統與用戶排水設備如何區分?
一般以「外牆」為分界,屋內污水排水管線為衛生排水設備之排水系統,屋外污水排水管線為污水下水道之用戶排水設備。不過遇到室外施工空間不足而將用戶排水設備設置於室內等情形,就不能僅依外牆做為判斷基準。另外,有庭園圍牆之情形,用戶排水設備亦可設置於圍牆內、外。因此,「外牆」僅為初步判定之基準,實際仍必須以「匯流管」、「連接管」、「陰井」等做為判斷依據。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匯流管指將污水收集至連接管之匯流管線;連接管指接用雨水、污水下水道,埋設於防火間隔、後巷、前巷或側巷之管渠;陰井指銜接管渠,使流水順暢及易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清除孔指便於管渠內清理所設之設施。
簡言之,將住戶數隻排水口匯集到一隻管線,這管線道是「匯流管」;收集數棟污水之管線就是「連接管」,也有人將其稱為「巷道連接管」。匯流管之管徑一般均採
若施工空間足夠,匯流管以各棟獨立不與他棟共用為原則,以減少下游用戶因使用習慣不良阻塞,進而影響上游端用戶之使用。
污水管渠應於起點、終點、會合點、彎折點及管徑變化點設置陰井或清除孔,在相同管徑管渠直線部分之設置間隔,不得超過管徑之二百倍。陰井、清除孔之作用與維護另詳「陰井清除孔作用與維護」。
1、 本縣污水下水道系統為何?建設目標為何?
本縣目前規劃有7個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順序分別為宜蘭、羅東、礁溪、蘇澳、頭城、三星及新馬。97年完成用戶接管1,150戶,98年起以每年提昇用戶接管普及率3%(3,600戶)為目標,預估114年本縣用戶接管普及率可達50%。
2、 本縣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維護費用之財源為何?
自民國95年度起,本縣污水下水道建設經費由中央補助98%,縣府負擔2%。但維護費用則由縣府100%負擔。
未來除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操作維護工作外,亦將開徵使用費以免影響政府財政。
3、 縣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情形為何?
縣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情形,依組織人力、工程建設及營運管理三部分,重要紀事如下:
(1) 組織人力:
縣府自民國88年開始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由建設局土木課兼辦;為因應日趨增加之業務量,89年3月成立工務局住宅及下水道課辦理國宅及下水道業務;93年9月更名為工務局下水道課專責辦理下水道業務,兼辦住宅業務;96年9月因應政府組織調整,更名為工務處下水道科。目前承辦人員已有二十餘人。
(2) 工程建設:
A、宜蘭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採政府自辦方式:
84年10月,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完成宜蘭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
88年3月,宜蘭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第一期實施計畫經台灣省住都局核定。
88年11月,完成宜蘭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污水處理廠)用地徵收。
92年3月,本縣「第1標」公共污水處理廠工程,宜蘭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開工。
92年11月,本縣「第1標」公共污水管線工程,宜蘭地區A主幹管工程第三標工程開工。
96年12月,本縣「第1標」用戶接管工程,宜蘭地區用戶接管第一標工程開工。
97年6月,宜蘭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正式運轉。
B、羅東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採BOT方式辦理:
93年8月,完成羅東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污水處理廠)用地徵收。
94年12月,與民間機構東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許可年限35年,至129年12月止。
96年4月,羅東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網第一標主幹管工程及水資源回收中心(污水處理廠)工程開工。
97年12月,開始辦理用戶接管。
C、本縣污水下水道建設成果:
97年12月,完成公共污水管線66,999公尺、用戶接管1,150戶。
98年1月,完成用戶接管1,507戶,用戶接管普及率突破1%(1,200戶)。
(3) 營運管理:
90年1月,公布「宜蘭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97年1月,新(增、改)建之建築物申請建築時,應一併申請設置用戶排水設備。
97年6月,宜蘭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正式營運。
97年7月,宜蘭水肥投入站開始營運,收容處理本縣水肥。
97年7月,修訂「宜蘭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並更名為「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
1、 為什麼人孔蓋有的是圓型?有的是矩型?
國內八大維生(民生)管線分別為電信、電力、自來水、下水道、瓦斯、水利、輸油及綜合管線。各種管線因為施工及維護等因素,會在適當位置埋設人孔,而人孔蓋之形式則依人孔大小、深度及形狀而略有不同,一般常見矩型人孔蓋為中華電信及寬頻有線的人孔蓋,下水道之人孔蓋都是圓型的,污水人孔蓋表面設計有原住民圖案,雨水人孔蓋表面有「雨水」或「雨」字樣,很容易辨識。
2、 公共污水管線施工方式為何?
公共污水管線包括主次幹管與分支管網,大多設置於道路上,目前本縣公共污水管線皆採「推進工法」施工方式。其施工方式,係在適當位置沉設2座「工作井」,人員機具皆在工作井內施工,將污水管從一工作井(即推進井)「推到」另一工作井(即到達井),管線完成後,再於工作井位置施設人孔。此種工法較傳統明挖工法,對交通及民眾之影響較小。
3、 施工期間路上看見很大的圓形或方形鐵蓋是什麼?需要擺多久?
公共污水管線施工期間,會將到達井或尚未施工之工作井蓋上「蓋子」,以便車輛通行、保持交通順暢,這個施工期間的「蓋子」稱為「覆工鈑」。常見的覆工鈑為圓形,直徑約2~
4、 看見污水人孔蓋有問題,要向誰反應?
發現有人孔蓋遺失、破損或有聲響等問題,可向縣府工務處下水道科反應,我們會儘速派人處理。電話:03-9251000,分機1351~1354。
可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依據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同條第2項規定,因埋設前項管渠或其他設備,致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
依據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因辦理公共下水道工程之必要,得在公、私土地下埋設公共下水道,其使用土地之補償金額,不論使用期間長短,以埋設物投影面積1.5倍計算,並按施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支付。
6、 領取在我的土地埋設污水管線的償金,是否會影響日後該筆土地的各項權利?
不會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日後仍可買賣、領取徵收土地補償費、於土地上進行栽種等。
一般而言,公共污水管線皆埋設於道路或既成巷道上,因目前有許多道路用地尚未完成徵收,才會發生在私有土地下埋設污水管線之情形。
1、 我家何時會進行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是否須申請?
何時辦理用戶排水設備,須視該地區公共污水管線是否完成。縣府將依公共污水管線完成情形陸續編列預算辦理該地區用戶接管。98年預計辦理用戶接管之區域包括宜蘭市、壯圍鄉、五結鄉及羅東鎮。
既有房屋不須主動申請,當工程進行到你家時,縣府承包商會主動請您簽署用戶接管申請(同意)書,若您不同意辦理,則請簽署切結書。拒絕簽署切結書者,視為不同意辦理用戶接管。
2、 公寓、大樓、社區等用戶,由誰簽署同意接管申請(同意)書或拒絕接管切結書?
無地下室共同污水處理設施(即各棟有其獨立的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之公寓、集合式住宅,由其一樓住戶簽署。有共同污水處理設施之大樓、社區,由各該管委會簽署。
依下水道法第32條,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須委託合格之承裝商向本府提出申請,並自費辦理接管。逾期限未完成接管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處罰後於改善期限仍未完成接管者,依第29條得由本府代為辦理,所需費用(每戶約5~10萬元)由用戶負擔。
4、 各樓層住戶都要求污水下水道接管,而一樓住戶不肯配合時怎麼辦?未來誰會受罰?
僅一樓住戶受罰。各樓住戶污廢水管皆排到一樓地面排水溝,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亦是在地面施工,遇有一樓住戶不肯配合接管情形,本府會洽請村(里)、鄰長與該戶進行協調與溝通,俟施工到達時仍不肯配合接管者,即表示放棄本府獎勵接管之權利,本府會請他填寫切結書。依下水道法規定,工程完工於公告開始使用日期六個月內,未接用住戶依法應自費僱請合格承裝商申請完成接管,如逾期未接管,則依「下水道法」處罰該住戶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以下之罰鍰。
5、 我家因故未配合縣府獎勵期間辦理污水下水道接用,我要如何自費申請接管?
依據下水道法第21條,合格之承裝商係指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
6、 已接用污水下水道的房屋,如需增設污排水管,要不要申請?
已接用污水下水道的房屋,若僅修改「衛生排水設備」則不需要申請,倘有更動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時,則必須先向本府提出申請才可以施工,否則依下水道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7、 縣府施作之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工時接管住戶是否要負擔費用?
住戶不須要負擔任何用戶接管費用,但室內鋪面及雨、污水改管由住戶自行負擔。
依下水道法規定,用戶排水設備設置費應由住戶負擔,惟為鼓勵住戶辦理用戶接管,目前均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補助辦理,在工程合約規定施工項目之內,屬計畫施作範圍、施工期限及獎勵施工階段,住戶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的。
一般而言,用戶接管皆於室外施工,但若有特殊情形於室內施工致破壞原鋪面(如磁磚),縣府僅以混凝土修復,鋪面則須由住戶自行修復。
另外,為雨、污水分流之改管,或住戶室內排水管線自行改管者,亦由住戶自行負擔。
縣府規定,承攬縣府用戶接管工程廠商不得承攬住戶前述工程以避免產生誤解。若有任何施工廠商向住戶收取任何費用,請通知縣府工務處下水道科處理,電話:03-9251000,分機1351~1354。
8、 施工前,縣府會辦理那些事情?有那些事情需要我們配合的?
辦理用戶接管前,縣府承包商會分別於各村(里)辦理施工前說明會、至住戶調查排水方向及可施工空間,請住戶填寫同意接管之申請書或不同意接管之切結書。若有需要,會再向巷、弄或個別用戶說明接管方式。施工前數日發送施工通知,然後進場施工。
住戶須配合事項有:請踴躍參加施工前說明會、一樓住戶須簽署用戶接管申請(同意)書或不接管切結書、確認用戶管線埋設土地之所有權。為方便施工人員施工,施工時請配合暫時停止用、排水,暫停使用時間依個案不同,約1~8小時。
9、 我是樓上住戶,有那些事情是我們需要配合的?
樓上住戶於本府獎勵免費接管施工期間,可協助勸導一樓住戶配合接管施工,並請於管線銜接當時,暫時停止使用衛生設備約1~8小時,以方便管線接頭緊密黏接。至於頂樓之屋頂落水管務請與屋內污排水管分離設置,以防止雨天大量雨水流入污水下水道,致使污水處理廠發生超量進流。
用戶接管係用戶應自行辦理事項,故管線應埋設於「自己的土地內」,以免發生侵權行為。
目前雖然由縣府編列公務預算施工,但與公共污水管線之性質迥異,若萬一發生前述侵權行為,可能須回復原狀(拆除已埋設之用戶管線)。由於原排水設施皆已廢除重做,將引起更多問題,故用戶管線應埋設於「用戶自己的土地內」。
由於用戶建築物正面一般皆臨道路、巷弄,故此類問題大部分發生在後巷排水之用戶。
囿於預算、行政效率及實際執行可行性等因素,縣府無法為用戶一一辦理鑑界,故須由用戶自行確認管線埋設位置土地之所有權。
若住戶指界錯誤,致發生侵權行為,須由用戶自行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相關補償問題,縣府不予補償。若協調不成須回復原狀,縣府會再依個案選擇最佳替代方案處理。
11、 事業用戶及餐飲業者,要如何配合污水下水道接管?
事業用戶及餐飲業者排放之污廢水如超過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應設置前處理設備使水質符合水質標準,否則依下水道法第32條第4款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經連續處罰三次而不改善者,得予以停業處分。
另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6條規定,有事業廢水排入時,應另設置適當之量水及採樣設施。
12、 隔壁上游端的鄰居與本人向來不睦,辦理用戶接管時,是否可不讓他們的污水通過我家的管線?
由縣府編列預算免費建設之用戶接管,基於公共利益,不得拒絕,否則視同拒絕用戶接管。
(1) 依據民法(
(2) 用戶管線的流向是依據埋設空間、公共污水管線位置、管線埋設深度及用戶管線長短等因素決定。而一座人孔、陰井可容納接入之管線數有限,不可能由各棟管線分別接入,應以一連接管收集數棟污水後再接入人孔、陰井。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6條規定,數建築物之用戶污水排洩於同一巷弄私有土地範圍內者,應同時申請連成一系統後接入設置於道路旁之陰井或人孔。
(3) 當管線下游用戶拒絕其上游用戶接入,而上游用戶又無其他流向可供選擇(如無出口之死巷),則污水依舊排入側溝致滋生蚊蠅產生惡臭,對環境衛生無法改善。此外,若有其他出口但附近並無公共污水管線、或管線埋設深度太深、太長等,將增加工程經費,因本經費係由縣府編列預算免費建設,故不利公共利益。
(4) 另依民法第780條:「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因此下游用戶應不得拒絕其上游用戶接入。
(5) 拒絕上游用戶接入,於己並無實質獲利,讓上游用戶接入亦無實際損失,故拒絕上游用戶接入可說是損人不利己。
(6) 綜上說明,由縣府編列預算免費建設者,基於公共利益(環境衛生及節省工程經費),不得拒絕上游用戶接入。民眾自費申請辦理者,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6條及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同一巷弄者應同時申請連成一系統。
(7) 若用戶依然堅持拒絕,由縣府編列預算免費建設者,將視同拒絕用戶接管不予接管。民眾自費申請辦理者將不予核准。
13、 新(改、增)建之建築物,如何辦理用戶排水設備?
新(改、增)建之建築物用戶排水設備,應向縣府申請,申請程序及應備資料可至本府工務處下水道科網頁/下載專區下載取得。
14、 工業區位於污水下水道排水區域,工業區內之用戶是否須辦理用戶排水設備?
由於公共污水下水道主要係為處理生活污水,故排水區域內之工業區,區內用戶符合下列2款者,原則上均不予接管。
(1) 該工業區已設有專用污水下水道(如利澤及龍德工業區)。
(2) 該工業區之事業符合設置環保署公告之「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依據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保留空間」係指每一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於用戶排水設備埋設處,所需預留之最小空間,以供施工、維護時,人員、機具之進出及管線埋設。
另依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除主管機關同意外,公共污水下水道保留空間之最小寬度為
「保留空間」不足,將嚴重影響施工性及日後管線阻塞時之清疏工作。
保留空間係供施工、維護時,人員、機具進出及管線埋設所需之最小室外空間。保留空間若不足,將嚴重影響施工性,甚至被迫將用戶排水設備埋設於室內。
當用戶排水設備發生阻塞時,維護人員須先檢視其下游端管線以判斷阻塞位置,若下游管線位於其他用戶之室內空間,當其外出時,維護人員便無法檢視、清疏。另外,因維護人員、機具不易維持清潔,進入室內空間進行檢視、清疏工作時必然造成用戶之髒亂。
用戶排水設備使用壽命一般皆大於20年,使用期間勢必發生阻塞情形而有清疏需求,因此,非不得已,不應將用戶排水設備埋設於室內。
3、 為什麼台北縣、市及其他縣市辦理用戶接管,多採拆除後巷違章建築之策略辦理?
「保留空間」不足,將嚴重影響施工性及日後管線阻塞時之清疏工作,且用戶排水設備埋設於室內,遇阻塞情形須進入室內維護,將衍生更多問題,故台北縣、市及其他縣市辦理用戶接管皆捨棄「室內施工」之方式,堅持必須要有單側75公分以上之保留空間才施工。
而台灣以前建築物大多將化糞池置於建築物後方,故須採後巷接管,而後巷因違建林立,致保留空間不足,故台北縣、市等乃多採拆除後巷違章建築之策略辦理。
4、 後巷如有違建妨礙用戶接管施工,如何處理?
後巷如因違建阻礙施工時,住戶須先自行配合清除寬75公分施工保留空間,並將妨礙施工之雜物、物品、用具等一併搬移,俾利污水下水道管線及設施之裝設與施工人員、工具、材料進出,若不配合將函請建管單位依法處理。
5、 都市計畫區之新建築物,排水方向最好在那裡?
由於許多建築物之設計,將化糞池置於建築物後方,故須採後巷接管。
採後巷接管有一隱憂,由於同一巷弄之住戶使用同一「連接管」,若下游用戶有改建之情形,可能破壞連接管致影響上游用戶之正常排水。
本縣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將陸續建設污水下水道辦理用戶接管,若前巷有可接入之公共管線時,以「前巷接管」為宜。另外,陰井、清除孔應儘量設置於騎樓、庭院等處,以免道路鋪設時遭掩埋而影響日後清疏工作。
1、 什麼是用戶接管之公私分界點?
依據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公私分界點」係指公共下水道與用戶排水設備之分界點,其上游端為用戶排水設備。
依據下水道法,用戶排水設備由用戶自行維護,公共下水道由政府維護。
2、 我家污水已有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處理,為何還要接用污水下水道?
大部分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因操作維護不當致處理效率不佳,外加河川自淨能力有限,本縣美福排水、打那岸排水(宜蘭、羅東生活污水之承受水體)已遭嚴重污染,故政府投入大量經費建設污水下水道以解決河川污染問題。此外,因雨、污水分流,污水不會排入住家旁的水溝,可避免惡臭及蚊蠅滋生,大幅改善環境衛生。廢除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操作電費、抽水肥費用也可節省下來。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9條規定,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用戶完成用戶排水設備後,主管機關應輔導將原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予以填除或拆除。
另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規定,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化糞池必須定期維護,否則可能發生家中馬桶阻塞、排水不順或破損污染地下水等問題。設於地下室之污水處理設施須藉抽水機將污水抽入陰井或人孔,若未定期維護,亦可能發生阻塞、污染地下水等問題。故用戶接用下水道後,應廢除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以免繳納使用費還須負擔電費、維護費。
相關議題請另參考可否在化糞池、污水處理設施後面進行用戶接管?
類似截流站之做法,於雨水側溝流入雨水下水道前設置「適當設施」將污水導入公共污水下水道,這種方式稱為「側溝截流」,又稱為「小截流」。由於此種方式極易造成超量進流、清疏維護不易、化糞池未廢除及使用費徵收等問題,因此本縣不採用。
5、 如何檢測家中雨、污水混流情形?
清水加染料染色,分別倒入污水(洗臉盆、馬桶等)排水管及雨水落水頭,觀察其出水口即可判斷有無雨污混流之情形。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4條規定,污水管線應為橘紅色。
污水管線使用橘紅色,主要是為了便於與雨水管線(灰色管)區分,以避免錯接造成超量進流。
雖然建築技術規則未規定衛生排水管線須使用橘紅色,但仍建議採用橘紅色管線以避免將給、排水管線接錯,亦方便銜接用戶接管。
7、 既成巷道是私地,埋設污水管線為何有的有補償?有的又不補償呢?
污水管線分為公共污水管線及用戶排水設備管線二種。
公共污水管線埋設於私有土地時,依據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予以補償。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設置,為改善公共衛生、防治河川污染,目前由政府編列預算免費為民眾施作,雖然用公務預算施工,但跟下水道法第14條之性質迥異,故不予補償。所以才有同樣在私地埋設污水管線,有的有補償,有的不補償。
8、 游泳池、大眾溫泉池是否要接入污水下水道?
游泳池、大眾溫泉池等由於水量大、污染程度低、含氯濃度或溫度太高,對於公共污水管線及污水處理廠操作將產生不良影響,尤其對每日處理量小於一萬噸之小型污水下水道系統影響更大,故不予接管。但游泳池、溫泉旅館內之廁所、廚房、餐廳、盥洗間等污排水,仍為辦理用戶接管之範圍。
9、 小聚落是否辦理用戶接管?
下水道排水區域邊陲或區域內開發強度低之小區域且在管線末端,戶數稀少或離公共污水管線距離遠者,由於埋設管線成本高,且因污水管線有最小管徑限制,戶數少而水量過低,增加坡度將增加埋管深度,在合理埋管深度下則流速低甚至接近滯流,將嚴重影響管線營運管理,故距離大於50m或流速小於0.4m/s之零散住戶者,不辦理用戶接管。
1、 用戶排水設備工程施工項目包含哪些?
由縣府免費施作之用戶接管工程包含用戶排水設備、化糞池打除填平、管溝地坪以混凝土修復及雨水排水溝修復等項目。
有足夠室外保留空間時,除化糞池位於室內承商須進入室內施工外,用戶接管均在室外施工。打除及填平化糞池之室內施工部分約需3~5工作天。
若因違建或房屋配置等問題,以致室外沒有足夠保留空間時,也可能會有在室內施工之情形,因為施工難度較高,故施工期較長約需5~15工作天,除施工期對生活影響也較大外,也將嚴重影響日後維護管理工作。因此,非不得已,不應將用戶排水設備埋設於室內。。
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故用戶接管應於污水進入化糞池、污水處理設施前即行接管作業。
相關議題請另參考為何用戶接管要廢除化糞池及污水處理設施?
考量公平性(各用戶鋪面材料及價格均不同),室內施工範圍內之地坪僅以混凝土修復,磁磚等鋪面由用戶自行修復。但如用戶提供「磁磚」,得由本府承商免費代為施工,磁磚以外之材料仍由用戶自行修復。
5、 什麼是中央天井式住宅?如何接用污水下水道?
中央天井式住宅就是基地四周蓋滿房子,而化糞池或污水處理設施設置於中央天井地坪內。當要接用污水下水道時,須協調一樓其中一住戶,同意於其室內進行地坪開挖,以便將中央天井內各管線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另外,一巷弄之住宅,其化糞池或生活廢水設置及排放均在後巷,且後巷無進出空間,亦須比照中央天井式住宅辦理。
6、 中央天井式住宅於一樓室內地坪開挖施工情形如何?
工程在室內施工係採人工挖掘方式進行,埋設20公分直徑之塑膠污水管,施工開挖管溝深約1公尺、寬80公分,並以不破壞地樑為原則,所以不會破壞建物結構。
污水處理設施設置於地下室者(一般為筏式基礎內),住戶須自行更改管線,使地上各樓層的污水不經過污水處理設施,直接以重力流的方式排放至建築物外以節省電力,並廢除原污水處理設施以節省操作維護費用。
地下各樓層設有廁所、沐浴等用水設備及其地板排水(如地板洗滌水),仍須以抽水機抽送至污水下水道。
8、 用戶接管施工同時,我家如果想同時整修屋內排水設備或管線,可否請縣府的廠商代辦施工?
縣府規定,承攬縣府用戶接管工程之廠商,不得承攬用戶之各項工程以避免產生誤解。
相關議題請另參考住戶是否要負擔費用。
9、 用戶接管施工時,是否會影響日常生活,須幾天完成?
每一巷弄用戶接管施工期約1~2週,大部分時間仍可正常用、排水,為方便施工人員施工,施工時請配合暫時停止用、排水,暫停使用時間依個案不同,約1~8小時。若須於室內施工,則影響時間較長。
10、 裝接污水管時自來水須要停用嗎?暫時改用臨時管線,安全妥當嗎?
當污水管線接管作業時,自來水大部分於事前業已遷移完妥,故不影響各住戶之使用;小部分因現況須改用臨時管線時,自來水公司會以新材料施作並妥善安置,應無安全之顧慮。
11、 原有雨水排水溝如何修復?是否按照住戶意見修復?
排水溝係依照縣府與承包商之工程契約內容修復,並配合現場狀況調性調整。住戶若有不同意見,可將其反應給縣府承辦人員、監造參辦。
辦理用戶接管時,施工位置係依照用戶現有污水排水管出口位置而決定,當排水出口位於房屋後方,用戶排水設備則設置於後方,並稱為後巷接管;同理,排水出口位於房屋前面或側面時,就稱為前巷或側巷接管。
因大多數廚房、廁所及化糞池均設在後方,排水出口也在後方,故目前後巷接管的數量最多。由於後巷常有違建致保留空間不足,因此造成室內施工之諸多問題。
1、 什麼是使用費(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水污費(水污染防治費)?
依據下水道法第26條,用戶應繳納使用費。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家戶應徵收水污染防治費。
以後接用下水道者,繳交使用費,未接用下水道者,繳交水污費。
2、 使用費與水污費之用途分別為何?
使用費用於污水下水道之操作維護費用,如設備更新、管線阻塞清疏等;而水污費則專供水污染防治之用,如地面水體污染整治、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等。
依據下水道法第26條,用戶應繳納使用費。目前台北市使用費每度5元,隨自來水費徵收。為鼓勵接管,3年(
4、 為何要徵收使用費?
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另外,政府財源有限,若不徵收使用費,勢必排擠政府其他預算,反不利公共利益,故用戶應繳納使用費。
5、 弱勢家庭,如中低收入戶,是否可免徵或減徵使用費?
因政府已針對弱勢家庭有其他福利措施,如再予減免則有違「使用者付費」公平原則,故目前無任何減免計畫。
6、 我家使用地下水,將來如何徵收使用費?
使用費隨自來水費徵收可避免行政資源重複浪費,為目前各縣(市)政府所採用。至於使用地下水之用戶,依據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第25條第2款,非使用自來水之用戶,應裝置水錶,按每月用水量計收。
依據下水道法第2條,「污水下水道用戶」指依下水道法及下水道管理規章接用下水道者。
依據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第3條,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所定事業之污水下水道用戶為事業用戶,其餘為一般用戶。常見事業用戶請參閱常見事業用戶表。
常見事業用戶如下: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6條,建築物排水中含有油脂、沙粒、易燃物、固體物等有害排水系統或公共下水道之操作者,應在排入公共排水系統前裝設截留器或分離器。
依據下水道法第32條,下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不依限期改善者,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連續處罰三次而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報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餐飲業者若未裝設油脂截留器,其下水油脂濃度必然超過水質限值30毫克/公升。
依據統計資料,管線各項阻塞原因中,油垢約佔49%、內線(衛生排水設備)約佔31%、雜物約佔11%、其他約佔9%。
烹飪過程,油脂因熱而成液態,流入污水管線後因溫度降低漸成固態,日積月累黏著於管壁因而造成阻塞。油脂截留器可將油脂攔截留在截留器內。主要設置在餐館、飯店、醫院、自助餐店、集合住宅等產生大量油脂及廚餘的污水排放系統。這種裝置可以防止廚房排水中的有害物質(油質、殘渣、剩飯等)堵塞污水管線。造成管壁結垢、堵塞不通,妨礙附近用戶排水暢通。
5、 如何正確使用污水下水道?
除衛生紙外,其餘固體物(衛生棉、破布、竹片、木條及雜物等)皆不應投入馬桶,地板落水頭、水槽應設濾網以防異物排入水管。
含有劇毒、放射線、重金屬及強酸、鹼等腐蝕性物質,也禁止排入污水管線中。
倘不慎造成阻塞不通,屋內部分設施依規定應由用戶自行維護清理。
6、 衛生紙是否不宜丟入馬桶?
考量我國下水道建設情形及國人使用習慣,現階段環保署並不鼓勵將使用後之衛生紙投入馬桶。詳細內容詳http://web2.epa.gov.tw/enews/Newsdetail.asp?InputTime=0970708190827
目前不鼓勵使用。
自從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宣布將實施「垃圾處理費隨袋徵收」之後,就有一些廠商及建商推出鐵胃(廚餘絞碎機)的廣告,宣稱它能夠將魚頭、魚尾、果皮、菜葉、菜根、雞骨頭、剩菜飯等廚房垃圾磨成細片,從下水道沖走,可輕鬆實現即時、方便、快捷的廚房清潔,避免廚房垃圾因儲存而滋生病菌、蚊蟲和異味,從而有效優化家居環境,且可以減少家戶垃圾袋的使用,降低家庭費用支出。廠商並拿美國作為例證,說明其使用普遍、成效良好。
但據環保署表示:台灣與美國的環境現況是完全不同的,不能相提並論。在美國,因為污水下水道普及率較高,污水處理廠功能足夠,因此可以容納處理鐵胃排出的廚餘。至於台灣地區因為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尚低,污水處理廠無法負荷額外的廚餘;至於下水道還沒有到達的地區,鐵胃排出的廚餘將會直接污染住家附近的排水溝以及後面的承受水體。因此,環保署呼籲:鐵胃不適用於台灣地區,請建商與民眾不要採用,廠商也不要生產,以免成為加重水體污染的元兇。
另外,鐵胃使用中需要大量水供絞碎,若無良好使用習慣,於投入後沒看到就關水,絞碎物將不能順利排入污水管(越稀越好),若在大樓會使公共污水管路堵塞反容易產生蟑螂、惡臭,耗水也是缺乏水資源的台灣無法承受的。而廚餘經鐵胃處理後所排出的污水,其懸浮固體應會超過「宜蘭縣公共污水下水道下水水質基準」懸浮固體600毫克/公升之限值。可依下水道法第32條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所以,無論是否接用污水下水道,目前皆不鼓勵使用。
8、 污水下水道接管完成後,為何家裡仍有臭味?如何解決?
完成污水下水道接管後,一般皆可改善家裡臭味問題。接管後仍有臭味之常見原因有:
(1) 未依建築法令無設置存水彎等防臭設施。
(2) 用戶自行增設馬桶設備之糞排水管線錯接屋內排水系統。
(3) 通氣管系統設計不當,使存水彎產生虹吸管現象,致存水彎內無水封,無法防止臭氣迴流。
在住戶地板落水頭處,改裝具有防臭味功能之漏水蓋,將可改善家裡臭味問題。
9、 已接用污水下水道,化糞池、污水處理設施還有用嗎?
當接用污水下水道後,糞便水及其他雜排水即直接排至公共污水下水道並輸送至水資源回收中心進行處理,故化糞池、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已失去設置功能。所以當進行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作業時,應將化糞池、污水處理設內污水、污泥抽乾及填平。
另外,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經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認定該建造執照案之建築期限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依據下水道法第19及20條及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第9條,用戶排水設備之設置、管理及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公共污水管線則由縣府維護,二者之界面為公私分界點。
為改善公共衛生、防治河川污染,目前「既有建築物」由縣府編列預算免費建設,並且,由縣府設置之用戶排水設備亦由本府免費管理、維護之。但屋內衛生排水設備堵塞,其清理、維護仍由用戶自行負責。
陰井為銜接使流水順暢及易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清除孔為便於管渠內清理所設之設施,故不可掩埋、覆蓋,以免發生阻塞時無法清理。若因鋪設磁磚、大理石等鋪面,亦應採活動式並加以標示,以免找不到。
陰井、清除孔不須特別維護,僅須注意蓋子是否有破損,以免臭味散溢或東西掉入。由縣府辦理之用戶接管,若有上述問題,可洽縣府處理。
1、 為何受污染的河川湖泊會變黑、發臭?
家庭污水及工業廢水中的污染物質流入河川產生生化反應,反應過程會消耗水中溶氧造成溶氧變少,並會產生甲烷、硫化物、氮化物等物質,使河川發黑變臭。
2、 什麼是河川自淨能力?
所謂自淨能力指的是河川本身具有自我淨化的能力,當廢污水排入河川後,具毒性的物質經由河水的稀釋與氣曝的作用,能將毒性減輕;同時河川中的微生物更能藉由水中溶氧,將有機物氧化分解為二氧化碳、硝酸鹽及硫酸鹽等以提供藻類所需的養分。
因此,如果廢污水中的有機物濃度不高,其所消耗的溶氧量尚能經由水表面的曝氣作用,以及藻類的光合作用所產生的氧氣補足情況下,河川還是能維持其運作,那麼河川也就如同是一座天然的廢污水處理廠了,這就是河川的自淨作用。
但是,如果污廢水超過河川的自淨能力,便無法將污染物稀釋至可容許的程度,嚴重的話,甚至可能造成厭氧分解,而產生甲烷或硫化氫等臭氣,最後趨於腐敗。
3、 什麼叫做「優養化」?
在自然界中,氮及磷是稀有的成分,為植物成長中的一種限制因素。當含磷酸鹽物排放到湖水中時,水草、藻類獲得大量養分因此增生,藻類大量繁殖後,因光合作用及呼吸作用造成水體溶氧量晝夜變化差異大,於夜間常致使溶氧量太低,呈缺氧狀態,造成魚類等水中生物無法生存,因而死亡,水體也產生惡臭,這就是「優養化」的現象。
「優養化」又稱為富營養化,水體優養化依其營養鹽的來源可概分為兩大類:
天然性優養化(Natural Eutrophication):
指湖泊於自然生態系中,由於自然營養鹽之沈降與累積,造成湖泊水質逐漸優養化,換句話說,該湖泊正在逐漸老化中,是水域自然生態系必然的演替過程。
人為性優養化(Artificial Eutrophication):
指湖泊或水庫由於集水區或水體上之人為活動增加,如:蔬果栽種、遊憩活動等,將大量營養鹽帶入湖泊或水庫中,導致水體中浮游動植物大量繁殖,造成水體生態系急遽變化,使得水質嚴重惡化。通常此種變化情形極快,往往只在短短數年時間內即可形成。
水體優養化將造成藻類大量繁殖,一般而言,影響藻類生長之主要因素有營養鹽、日照、氣候、滯留時間等,其中最重要者為營養鹽。隨著人們增加農藥、肥料、大量廢水與洗衣粉的使用,造成人為加速優養化現象。由於農藥、肥料、廢水與洗衣粉中,含有豐富的硝酸鹽與磷酸鹽;硝酸鹽經分解後可成為植物所需養分,而磷酸鹽可以增進去污功效,也可以增加泡沫。
4、 我國每人每天產生之污水量與污染量各為多少?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委託研究報告「台灣地區家庭污水量及污染量推估研究(91年12月)」,每人每天產生之污水量依不同地區約261~375公升,每公升所含污染量,生化需氧量(BOD5)及懸浮固體(SS)約為170~190毫克,總氮約為40毫克,總磷約為5毫克。
5、 河川污染程度分類指標為何?
目前環保署評估河川水質之綜合性指標為河川污染分類指標(River Pollution Index),簡稱RPI,RPI係以BOD、DO、NH3-N及SS四項水質參數之濃度值來計算其RPI值。
RPI在2.0以下是未(稍)受污染,2.0~3.0是輕度污染,3.1~6.0是中度污染,6.0以上為嚴重污染。RPI指標之計算及比對基準可至環保署網站查詢。
6、 有那些常見水質污染指標(參數)?
指示水污染程度之水質指標(參數),依性質大致可分為物理性、化學性及生物性三類:
物理性指標包括水溫、外觀、臭味、色度、濁度。
化學性指標包括pH值、酸度、鹼度、氯鹽、固體、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溶氧(DO)、氮、磷、硫化合物、重金屬、放射性物貿、清潔劑。
生物性指標包括大腸菌類、細菌總數、水生物、優養生物等。
溶氧(Dissolved oxygen、DO),係指溶解於水中的氧量,為評估水體品質的重要指標項目之一。水中溶氧可能來自大氣溶解、自然或人為曝氣及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等,水若受到有機物質污染,則水中微生物在分解有機物時會消耗水中的溶氧,而造成水中溶氧降低甚至呈缺氧狀態。
氨氮(Ammonia nitrogen、NH3-N),含氮有機物主要來自動物排泄物及動植物屍體之分解,分解時先形成胺基酸,再依氨氮、亞硝酸鹽氮及硝酸鹽氮程序而漸次穩定。因此當水體中存在氨氮可表示該水體受污染時間較短。
懸浮固體(Suspended solids、SS),係指水中會因攪動或流動而呈懸浮狀態之有機或無機性顆粒,這些顆粒一般包含膠懸物、分散物及膠羽。懸浮固體會阻礙光在水中的穿透,其對水中生物影響與濁度相類似;懸浮固體若沉積於河床,則會阻礙水流,若沉積於水庫庫區,則可能減少水庫的蓄水空間。
化學需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COD),一般用於表示水中可被化學氧化之有機物含量。化學需氧量係應用重鉻酸鉀為氧化劑,在強酸情況下加熱,將水中有機物氧化為二氧化碳及水,則所消耗之重鉻酸鉀換算成相當之氧量就是化學需氧量。一般工業廢水或含生物不易分解物質之廢水,常以化學需氧量表示其污染程度。
生化需氧量(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BOD5),係指水中易受微生物分解的有機物質,在某特定時間及溫度下,被微生物的分解氧化作用所消耗的氧量。一般所稱的生化需氧量係以20℃培養5日後所測得的結果,記做BOD5。生化需氧量可表示水中生物可分解的有機物含量,間接也表示了水體受有機物污染的程度。
7、 河川及海洋等地面水體依照其水質,有那些分類?
依據「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陸域地面水體(即河川、湖泊等)分類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
三、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
四、丁類: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五、戊類:適用環境保育。
海域地面水體(即海洋)分類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乙類及丙類。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環境保育。
各類水體之水質標準,可逕自查閱「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8、 台灣的水資源問題為何?
台灣的水資源問題為「太多」(洪災)、「太少」(旱災)及「太髒」(污染)。
台灣雨量雖然豐沛,年平均雨量達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海洋投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防治水污染之方法。
至於應設置水污染防治措施之事業,依同法第13條第2項,由環境保護署公告之。
1、 #污水
2、 #下水道
3、 #污水下水道
4、 #排水區域
5、 #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
6、 #分流制下水道
7、 #公共污水管線
8、 #主次幹管與分支管網
9、 #截流站
10、 #揚水站
11、 #橘紅色管線
12、 #人孔
13、 #側溝截流
14、 #用戶排水設備
15、 #側巷接管
16、 #前巷接管
17、 #後巷接管
18、 #連接管
19、 #匯流管
20、 #清除孔
21、 #陰井
22、 #覆工鈑
23、 #公私分界點
24、 #上水
25、 #中水
26、 #下水
27、 #衛生排水設備
28、 #下水道用戶
29、 #事業用戶
30、 #私地償金
31、 #使用費
32、 #水污費
33、 #保留空間
34、 #污水處理設施
35、 #鐵胃
36、 #油脂截留器
37、 #合格之承裝商
38、 #用戶接管普及率
39、 #超量進流
40、 #重力流
41、 #壓力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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